宣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1月8日选举产生了宣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委员21人,共31人。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2月19日选举产生了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委员25人,共35人。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16日选举产生了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共36人。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3日选举产生了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32人,共39人。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选举产生了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32人,共39人。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2日选举3人为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目前共有42人。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全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五)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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