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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剑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19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职务变动,吴剑华提出辞去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1月19日决定:接受吴剑华辞去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按有关法律程序报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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