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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依照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请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在您提交审查建议时,请做到实事求是,并留下您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请勿就同一审查建议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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